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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作者:  文章来源:濮阳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6-01-04 06:45:02   

濮阳网讯 目前,全市正在强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认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样交易登记发证,是整个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2015年12月24日,我市正式出台《濮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使得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实现有“法”可依。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四项内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商品房虽同属财产,但长期以来,商品房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这就使得其物权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证,更不能使物权得到有价值的利用。《办法》的出台,对于切实保障我市广大农民房屋权益、促进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交易和处置、活跃农村经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指出,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镇(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未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销售的房屋不予登记。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办法》规定,房屋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换发或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由房屋权利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利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镇(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姓名。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住宅房屋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的房屋分别需要根据各自情况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村民自建的3层以下(含3层)房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用地和规划材料缺失的,在土地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并补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再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后,可予以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持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农民个人房屋设定抵押权只能为本家庭成员担保。(记者 段利梅 通讯员 高宜波)

 



责任编辑:李俊